国史馆现藏民国人物传记史料汇编 第二十一辑


王式通先生传略

  王式通(1863年11月22日-1921年10月3日),字志盦,号书衡,祖籍浙江绍兴。生於清同治三年,素以耕读传家,父蕴斋,母施氏;施氏生二子,式通为仲,自幼好学,博览经史百家,兵谋名法,农田水利,旁逮佛道之说,多所贯综,先期入京师宦游,学习国典,以文辞名当世。光绪十七年中式京师顺天乡试举人,候补内阁中书。光绪二十四年成进士,用主事,签分刑部,主稿云南司。平日多参稽律例,每有所得,遇有冤情,随事指摘,所平决无不厌服。光绪二十八年,管学大臣张百熙每与式通交谈,辄以其见解新颖,并非困於故纸中之人士,奏充书局纂修,提调京师大学堂,兼办学务处。越明年,补刑部山东司主事,充修订法律馆纂修。当时变法议兴,清廷方锐意举新政,明诏成立新机构改定法律以为国本,以国外留学之沈家本、伍廷芳主持。沈、伍对中国文字运用欠精熟,引式通为助,式通以大清律律令繁多,事类涸错,修订未能照料全般,於时非便,乃建议以参照中外之制度礼俗与律令,更定新律,其上呈奏章多出自式通手笔。光绪三十二年,式通擢升刑部安徽司员外郎兼提调法律学堂,学部初立,即奏荐式通赴日本考察学务,调查法典,为订正法律之根本。式通在日逾半年,周谘博访,手书札记数十万言,时式通子荫泰十五岁,赴日留学第一高等学校,十八岁就学德国柏林大学习法律,式通返国後即拟定六法,每书一章即邮寄日本友人及其子在德柏林大学教授询问其意见,以求完美,於是大理院交章论荐,允为至当。光绪三十三年,新律条文初成,其中废除有各种不仁之死刑,并禁止男子纳妾等,为吾国文明之兴立。即就补大理院推事,以御史记名总办法律馆,兼充礼部礼学馆顾问官。光绪三十四年,擢推充任学部谘议官,宣统三年,署刑部总检察厅丞、大理院少卿。式通精於刑法,所判务求宽恕,而利势之求,淡然自在,意泊如也。
  民国肇建,起式通为司法部次长,总长王宠惠末就,代理部务,其间建立各级法院,颁布民刑法律条文,均本式通原稿,其间兼任约法会议秘书长,政治会议秘书长,总统府法制秘书、内史,其民初约法之起稿,除美人古德诺、日人有贺长雄为顾问外,手撰均为施愚与式通所撰。
  项城倡帝制,国犹靡止,从龙之士,或希指阴倡帝制者,式通欲因事讽止之,会更定祭天祀典,乃上书言郊礼,总统不宜亲祀,以得中止。其後帝制间,疆吏内僚博议劝进,式通深恐有妄动者藉扬声势擅杀立威以自矜者,式通遂嘿不问,後事败,有佞人尚以奢言辱及式通,式通不置一辞,令其人徐寤愧悔而已。
  民五年复引国务院制,调任秘书长;副秘书长徐树铮将军才兼文武,深仰式通学养良深,订交为良友,六年调全国水利局副总裁、东方文化事业研究员、清史馆纂修。民十二年,谢病去官,十四年,聘为故宫博物馆管理委员会副委员长,寓居京师,晚岁勤於著述,自著《志盦诗文集》、《刑法志》、《邦交志》、《弭兵古义》,修撰国史、清史,四库书目等,又从徐世昌撰辑《清学儒案》、《清诗钞》等,著作等身,其一生手不释卷,精於法律、历史、地理,民初之中小学地理课程为其手泽。民二十年八月逝世,配汪,子二,荫泰、荫霖。荫泰游学日本、德意志,曾助式通撰写清代及民初之法律,亦为司寇法学名家。(王云翀撰)